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11 发布时间:2017-05-2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开、规范、廉洁高效实施。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2014年购机补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15年度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和省级补贴
1.补贴机具种类。2015年确定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5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的监督标识(详见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含如皋市级补贴,下同)。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的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二)市级补贴
按照省要求地方财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提高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市政府选择部分生产急需、技术成熟的高效特色农机具进行限量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及标准见附件2。
凡享受各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实施单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补贴对象及经销企业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
1.中央和省补贴对象。中央和省补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2.市级补贴对象。市级补贴对象为,“全托管”实施主体、农机大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农机示范基地。
(二)经销企业
中央和省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三、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由经销商帮助拓印)、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注册登记,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驾驶证。对于非本人驾驶的,由机械所有人与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到镇(区、街道)农机部门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申请补贴时一并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在供货单位开具的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原件空白处签注“已办理注册登记”并加盖“农机安全监理业务专用章”,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必须凭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的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报账。不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销人员应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协助购机者办现现场验机手续。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每月1-10日集中受理补贴申请。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直接在发票原件上盖上“已受理” 印章,并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需要安装机械的安装确认表。实行牌证管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废更新的审批资料。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含如皋市级补贴)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对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或安全生产责任书)不得受理上报。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安排专人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3.公示。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市农机局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全市各镇(区、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区、街道)财政部门。
5. 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农机部门。
6.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在受理当月22日前报市农机推广站(逾期不报的镇,当月补贴资料不予受理)。由农机推广站收集后报送市农机局,由农机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7.市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并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凡一次性购买补贴机具5台以上(含5台)的为必查机具,且不计入10%的抽查比例。市农机推广站应将镇(区、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两证(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全的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
核实结束后,市农机推广站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农机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镇农机部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从每月10日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市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机局。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各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机推广站集中保管。
9.补贴机具的退货及补贴款的退回。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机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10、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的程序及资金拨付。市级财政补贴的机具由购机者(凭身份证明)到经市农机局确认的具备机具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自愿购买。供货单位填写“2015年如皋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销售确认表”。经销商销售的机具必须经市农机局现场鉴定确认。经销商每天向市农机推广站提供电子清册。计划任务完成即停止享受补贴机具的申报。销售结束后,市农机部门向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提供各镇机具销售清册。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并进行公示。镇(区、街道)财政部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查工作。镇(区、街道)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市农机局。由市农机、财政部门进行抽查确认。验收结束后,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底前通过“一折通”或其他帐号,一次性发放给购机者。
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的档案资料由经销商在销售结束后,转交市农机推广站存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他帐号复印件。
11、镇农机、财政部门在核实过程中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在购机清册、销售确认表、以及安装确认表上)”。
市级农机部门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检查监督标识喷印情况,并签字确认。
四、补贴工作职责
(一)镇(区、街道)
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区、街道)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机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区、街道)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二)市农机、财政部门
市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南通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市农机局
(1)培训指导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4)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市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市农机局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三)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含如皋市级补贴)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委托他人驾驶的应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五、补贴机械申请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农机推广。
(一)加强领导,强化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操作过程复杂,为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落实,让广大农民得到最大实惠,市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负责补贴工作的实施。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机、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督、农委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见附件1)。市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购机补贴工作,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各镇(区、街道)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农机局备案。根据省文件精神,市、镇两级财政要安排组织宣传及机械核查管理经费,确保机械核查面达到规定要求。要宣传落实好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保障补贴工作有效落实和顺利实施。
(二)注重宣传,做好服务。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资料、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将补贴额一览表等补贴政策在镇(区、街道)、村(居)公示栏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农机部门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
(三)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市农机局要分别与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机)服务中心、各经销商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责任意识,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要坚持规范操作。各镇(区、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财政、农机部门要选派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会电脑操作的人员具体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规范操作。
购机者要增强法纪观念,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供货单位(经销商)要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供货、质量、服务及投诉等承诺,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套购财政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四)围绕目标,加大农机推广力度。
为力争我市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各镇(区、街道)要紧紧以这一目标为工作着重点,根据各地现有农业机械化水平,制定各镇(区、街道)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规划,做到结合各镇实际,有重点、有选择的加大农机推广力度。重点围绕市农机局下达的农机推广任务指标(2015年农机推广任务见附件3),力争提前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
以上通知,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