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控制度

作者:如皋市 点击次数:285 发布时间:2018-05-24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皋农委〔2018 

 

 

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控制度》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委属相关科室及事业单位、相关农机经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农机局有关要求,制定《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控制度》(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组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办法

3.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4.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制度

5.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6.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

7.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8.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9.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

 

 

 

如皋市农业委员会

20185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1.市农委
    (1)围绕“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
,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 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委,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本镇(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

3.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4.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二、相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认真组织实施。出台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公布补贴产品范围;审核汇总购机情况,在市农委、镇农业(机)服务中心、财政部门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清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确保按规定结算。

3、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提升公开透明度,为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和补贴受益对象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年度补贴产品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补贴受益对象姓名、所购补贴机具及补贴额、补贴工作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努力实现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4、定期报送数据。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经销企业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农委(农机推广站)、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报送销售情况;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每月22日前向市农委(农机推广站)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补贴申请结算表,数据报送工作要做到真实、及时、严谨、准确、完整。

5、规范操作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实现与省农机局系统所需统计数据高效顺畅传输。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6、强化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认真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套取补贴、倒卖机具等违规行为。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不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舆情。

7、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购机者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购机者收费

8、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实工作责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办法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跟踪、监督、管理,防止非正常流转、骗补套补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强农惠农资金落到实处,根据《江苏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补贴机具核实和补贴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办法:

1、成立市级核查组。市农委、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组成市级核查组。对照镇(区、街道)机具核查记录表,按照不低于申报机具数量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核对一致后,填写市级补贴机具核查表,由购机本人签字确认, 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核查并签字确认,现场核查机具必须拍摄人机合影、铭牌照片保存,且将照片打印粘贴在粘贴处。将镇(区、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2、成立镇(区、街道)核实组。各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核实,按照100%比列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并做好记录。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

3、现场核查铭牌是否永久固定、内容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核对机具铭牌上的出厂编号与机架上的出厂编号是否一致,且机架上的编号两端是否有起止符号;核查补贴机具是否喷印监督标识: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

4、加强对补贴核实经办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解决核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强对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售后服务质量差、购机农户投诉较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拒不履行的,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是符合《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一)政策规定

1.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2.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

4.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工作信息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进度。

2.补贴对象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享受补贴的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三)监督信息

有关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案件查处情况;凡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其他部门能够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1.农机网站。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开辟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新闻媒体。可通过如皋日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村委会大喇叭广播、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公布到镇、村。

三、信息公开要求

1.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2.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严格按照省农机局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3.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农机科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87514432;通讯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农业委员会农机科;电子邮箱:rgnjj@126.com。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得,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依法依规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补贴工作责任制并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配套工作经费,明确配套财政支持措施,组织召开专项会议。

二、制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绩效管理、补贴系统、补贴经销商、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按要求确定补贴对象,不随意扩大或缩小补贴对象范围,不人为设置附加条件;按规定对补贴机具、补贴标得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补贴机具范围、变更补贴机具标得;按规定在相关媒体、网站、公示栏等公示补贴机具、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得等信息;按规定对经销企业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及时受理群众购机申请,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严格对照购机申请条件审核把关,各项申报资料完整;按规定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得进行审核。

四、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并开通固定专栏,保持链接有效畅通;按时完整公开信息,内容齐全、公开及时,公布本年度享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五、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并印发警示教育资料。在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以小套大、套购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出现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农机化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现象。

六、根据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出台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文件,并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划。

七、按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共同组织核查、抽查;相关台帐记录完整、齐全;乡镇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应达到100%核查,市农委按补贴机具总数10%的比例抽查。

八、及时有效组织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并公开,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记录齐全;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存档备查,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九、按规定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软件系统中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完整、得确无误,软件系统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市农委、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或兼职农机补贴工作人员并熟练操作。

十、按要求上报材料,报送材料的数量、时间达到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中不得存在与省有关规定相违背、弄虚作假、文字和数据错误等情况。

十一、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市农委、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市财政局于收到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十二、市农委对镇(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并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附件6

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农委、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应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三、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同级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市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镇(区、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上级管理员应按职责加强对下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下级管理员变更的需书面向上级管理员备案。

四、市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操作系统的管理与操作;负责镇(区、街道)管理员的业务指导;负责审核录入信息;负责统计各项基本数据等。

五、镇(区、街道)管理员主要职责

负责审核经销企业预录入的购机信息,得确导入购机者个人信息及购买机具信息,做到得确无误。

六、农机经销企业管理员主要职责

及时得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预录入购机补贴操作系统。

七、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

八、各级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九、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项业务有效运转。

十、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十一、所有用户首次登入使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十二、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管理员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授权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7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实效,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我市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对镇财政部门加强培训、指导、监管,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市农委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指导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做好补贴工作、加大力度宣传购机补贴政策、按要求核查购机补贴机具、做好购机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等。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购机者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购机者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购机者,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购机者受益。

三、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补贴标得: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执行。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五、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六、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和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并及时将购机信息预录入补贴系统。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请相关材料;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七、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审核经销企业预录入信息并将购机信息导入补贴系统,并在镇或办理点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报镇财政部门。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出具结算意见报市农委。

为简化操作流程,开展便民服务,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办理带机申请,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核查工作应按要求办理。坚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

八、市农委按要求抽查机具,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九、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监督补贴资金规范使用。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十、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农委、镇(区、街道)农业(机)服务中心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

十一、市农委和财政局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十二、市农委和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倒卖补贴机具,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附件8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搞暗箱操作、办理“人情、权力”补贴;

2、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得无故拖延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4、不得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串通谋取私利,强行推介补贴产品或诱导购机者购买违背自身意愿的农机产品;

5、不得与经销商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6、不得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向企业和经销商收取好处费、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8、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手续或机具核实手续;

9、不得为未经现场核实的机具办理核实手续,上报上级申请结算;

10、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不得对外公布、倒卖、泄露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附件9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得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四、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五、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六、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八、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九、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十、 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十一、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市农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