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皋市 点击次数:323 发布时间:2018-05-1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皋政办发〔2018〕11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
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主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成果,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快速提升,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过去几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现将2018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全市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镇(区、街道)统一操作。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的监督标识。
各镇(区、街道)不得对购机补贴实施办法中确定的补贴品目进行直接累加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要求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鼓励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燃煤热风炉等老旧农机装备。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农业机械。
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下年度省予以结算。市财政局要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1、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市农委作书面报备;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农机推广站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证明(附件2)、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由经销商帮助拓印)、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3)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对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监理和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购机者可不带机申请,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机具、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等信息,并提供盖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章的行驶证复印件给购机者作为申报补贴证明。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每月1-10日集中受理补贴申请。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需要安装机械的安装确认表、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
3.公示。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乡镇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补贴清册和乡镇核查表),报镇(区、街道)财政部门。
5. 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区、街道)农机部门。
6.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在受理当月22日前报市农机推广站(逾期不报的,当月补贴资料不予受理),由农机推广站收集后报送市农委。
7.市农委审核、公示。一是市农机推广站将镇(区、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本月镇(区、街道)申报的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二是市农委按要求进行抽查(具体抽查要求见附件4),市财政局配合抽查。三是市农机推广站根据核查结果,在补贴系统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农委初审。四是市农委初审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本月审核通过的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市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委。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机推广站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委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委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职责
(一)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南通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市农委
(1)围绕“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区、街道)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区、街道)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核查要点参照附件4)。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市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市农委。
(3)对镇(区、街道)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市农委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
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区、街道)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委,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本镇(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
2.镇(区、街道)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操作过程复杂,为保证补贴资金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得到最大实惠,市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负责补贴工作的实施。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委、财政、纪委监察委、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附件5)。市农委、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各镇(区、街道)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农委备案。根据省文件精神,市财政局要安排组织宣传及机械核查管理等经费,确保机械核查面达到规定要求。
(二)注重宣传,接受监督。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资料、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切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透明度,按要求公开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政策内容和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农委监督电话:87514432),特别要将今年农机补贴补贴对象、品目范围、补贴额调整、购机者享受补贴上限、补贴办理截至时间安排等事项宣传到镇(区、街道)、村(社区),做到家喻户晓。市农委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保障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明确专人做好补贴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三)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市农委要分别与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机)服务中心、各经销商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责任意识,规范使用省下达的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移作他用。镇(区、街道)农机、财政部门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选派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会电脑操作的人员具体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规范操作。供货单位(经销商)要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供货、质量、服务及投诉等承诺,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套购财政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四)咬紧目标,加大农机推广力度。围绕巩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创建成果,提升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进程,持续加大农机推广力度。对重点农机具要围绕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推广节能、环保型的农业机械。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补贴。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全面提升我市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2.农业生产经营证;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4. 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市级核查要点;
5. 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名单。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 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做好信息“预录入”工作。 | |||
2.购机者向当地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需安装验收的补贴机具,完成相关手续后再申请补贴。 | ||||
3、镇(区、街道)农机部门按要求受理农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形式审核。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形式审核、信息公示、核机验机后,市财政局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补贴办理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 ||||
3、受理申请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和补贴信息导入(录入)等工作。做好相关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 ||||
4、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应主动配合供货单位、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装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镇(区、街道)农机部门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 | ||||
5、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规定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遵守农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购机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姓名/组织 | 个人种类/组织种类 | |||||
出生年月/成立时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 销售 情况 | 机具大类 | 机具铭牌(出厂编号)拓印件粘贴 | |||||
机具小类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出厂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发动机号 | 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镇(区、街道)农机部门1份。2.组织种类填写: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③农业企业,④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附件2
农业生产经营证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我村(社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体包括: 。
特此证明。
镇(区、街道) 村民(居民)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购机者名称 | 详细地址 | ||||||||||||||||||||||||||||
产品(出厂编号) | 安装地点 | 联系电话 | |||||||||||||||||||||||||||
供货单位名称(生产企业)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微孔增氧设备( ) | 固液分离机( ) | 烘干机( ) | 热泵 热风炉 ( ) | 蘑菇 灭菌器 ( ) | 生物 质热风炉 ( ) | 茶园 防霜机( ) | 秸秆压块 (粒、棒)机( ) | 沼气 发电机组() | 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 | 农业用 北斗终端() | 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养蜂平台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1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
2 | 库体容积 | 电机型号/ 功率 | 电机总功率 | 批处理量(吨)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电机型号 | 功率 | 配套功率 | 电动方向盘 | 功率 | 外形尺寸 | 蜂箱数量 | ||||||||||||||
3 | 压缩机功率 | 风机或压缩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外形尺寸 | 额定功率 | 功率 | 热功率 | 功率 | 功率 | 外形尺寸 | 生产率 | 液压控制转向机 | 溶氧测量范围 | 有效容积 | 蜂箱保湿和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浆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配备情况 | ||||||||||||||
4 | 冷风机功率 | 气泵和配套电机数量 | 电机总功率 | 制热量 | 容积 | 换热效率 | 模孔个数 | 输送带、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装袋机配备情况 | 直线精度 | 水温测量范围 | 尾气处理装置 | ||||||||||||||||||
5 | 单位立方米所配置的功率 | 通气主管规格 | 配备送料和温控装置情况 | 生产率 | 电导测量范围 | ||||||||||||||||||||||||
6 | 围护材料 | 通气主管+微孔增氧管总长 | |||||||||||||||||||||||||||
说明 | 按照库体容积和单位立方米功率进行验收。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的,按每立方米补贴标准与实际容积计算补贴额;未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要求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主机功率、模孔个数、生产率达不到产品型号规定参数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购机者签字(日期): |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 签字盖章 | 日期 | |||||||||||||||||||||||||
注:市农委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市农委确认。
附件4
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市级核查要点
根据省、市购机补贴文件精神,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市级核查要求如下:
1、对照镇(区、街道)机具核查记录表,按照不低于申报机具数量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记录。
2、现场核查铭牌是否永久固定、内容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核对机具铭牌上的出厂编号与机架上的出厂编号是否一致,且机架上的编号两端是否有起止符号;核查补贴机具是否喷印监督标识:“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
3、现场核查机具必须拍摄“人机合影”、铭牌照片保存,且将照片打印粘贴在粘贴处。
4、现场核查机具须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核查并签字确认。
5、每月28日下午之前核查结束。
附件5
2018年如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 张百璘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晓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舜慧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张建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肖连生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组组长、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
石昭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明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季浩民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由王舜慧兼任办公室主任,季浩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